南京市嘉兴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市嘉兴商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会费缴纳,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长(包括创会会长)年度会费:8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年度会费:1.5万元; (三)副会长年度会费:8000元; (四)理事、监事年度会费:2000元; (四)会员年度会费:500元。 第五条 会费每届一次性交清;新入会会员加入商会时一次性交清年度至届期满时的会费。 第六条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商会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等会务费用; (二)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三)招聘工作人员酬薪; (四)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五)日常办公费; (六)其它用于保障商会正常运转的费用。 第九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义务为会员服务(印制会员证、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 (二)印刷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商务工作前期部分活动; (四)组织会员活动、通联工作; (五)其它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本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费由商会财会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交纳,也可通过银行汇款汇至商会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通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由商会会长负责签署,超过年度预算20%以后的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坚持节约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程序,会费结余,须转入下一届使用。 第十五条 本商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南京市嘉兴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南京市嘉兴商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南京市嘉兴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