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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嘉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嘉兴商会,以下称本商会,英文名:JIAXING OF COMMERCE IN NANJING,缩写:NJJ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嘉兴籍人士在南京从事工商、服务业的企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本团体以政治建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为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建平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互助、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嘉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搭建沟通平台,创建合作舞台;加强嘉兴籍工商业界人士联系,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南京、嘉兴两地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教4楼216室。修改为:南京市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联路6号4楼,邮编210038,电话025-858638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在宁嘉兴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沟通,发挥本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服务等全方位合作的展开,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

  (二)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四)增进会员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活动,为会员调解矛盾和纠纷,帮助协调社会关系。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商会服务事业。

  (七)发扬嘉兴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八)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嘉兴籍人士在南京从事工商、服务业的企业单位承认本章程,满足本商会会员条件要求,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章程规定的手续后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享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会费缴纳标准会长8万元/年;常务副会长、监事长1.5万元/年;副会长8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500元/年。

  (五)能及时、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商会提倡会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相互依存,注重友谊、共谋发展,会员有责任为本商会提升整体形象;本商会会员不得有损害本商会其他会员人身、财产、名誉的言行或对外发表损害本商会商誉的言行。

  第十四条 未经本商会批准或授权,本商会会员对外活动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凡除名和退会者均不退还已交纳的当年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推选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本商会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换届前常务理事会可就下一届理事会提名名单提出意见,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 主持副会长负责的商会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员会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所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商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南京市嘉兴商会2014年12月24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